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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章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要)

作者:暫無 發(fā)布時間: 2022-05-11 查看次數: 3512次 分享到: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二章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要)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室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室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室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室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室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室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本階段各科成績。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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